当法院经过公正裁决判定被告方无力偿还债务时,确实面临着一项艰巨的挑战。面对此情此景,首先要做的便是时刻保持对被告经济状况的密切留意,因为被告的财务能力很有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出现变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也许会采取诸如对被告财产进行全面清查、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等相关措施。倘若经调查证实被告的确目前无力偿债,那么执行程序或许将暂时停止运行,然而一旦发现被告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您便有权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尝试与被告进行深入沟通,探讨能否制定出一份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若被告未出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采取以下措施**:
1.被执行人拒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
2.无财产或特殊情形,法院终结执行。
3.失踪或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
4.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信用。
5.蓄意逃避债务严重者,报公安,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