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财产协议有效的一般情况
婚内财产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
协议主体方面: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必须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理解和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如果一方存在精神障碍等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协议的有效性。
意思表示方面: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即签订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情形。例如,如果一方以暴力威胁另一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
合法性方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约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财产分配的协议必然无效,或者约定严重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财产分割方式也不被认可。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进行约定,这样的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特殊情形
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
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财产信息,欺骗另一方签订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是可被撤销的,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无效。例如,一方以危害另一方家人安全等手段强迫签订协议,若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则直接无效,若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则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协议。
恶意串通等情形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比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财产通过协议全部转移到一方名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无效。例如,表面上是婚内财产协议,实际是为了洗钱等非法目的而设立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无效。像约定将公共资源据为己有进行分配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是无效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如违反税收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财产分配协议无效。
三、常见的婚内财产协议中部分内容无效的情况
涉及子女财产约定未履行赠与
很多伴侣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这种约定往往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只是在协议中写将某笔存款归子女,却没有实际将存款转移到子女名下或者为子女设立单独的保管账户等情况,这种约定不生效。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这也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相关约定无效。比如约定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加名等产权变更手续,这种情况下关于该房产共有约定无效。
对子女抚养义务免除约定不合理
虽然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但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不能免除共同承担的义务。这说明这种完全免除另一方抚养义务的约定存在效力限制,不是完全有效的。
对第三者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受限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共同承担债务,即这种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有限的。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例如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责任,不能以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拒绝扶助,这种免除扶助义务的约定无效。